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于土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爱丽诉被告于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准予原告刘爱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刘爱丽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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