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海南省宝通经济发展总公司、海南金格楼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吴忠市太阳山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宝通经济发展总公司、海南金格楼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泽农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20)苏0413民初110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5日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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