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2015年5月14日,于某下班后去到金坛某大酒店参加同学毕业二十年的聚会,酒过几巡眼迷茫,席间同学们说到有一个同学的母亲去世了,明天要火化,于是于某决定晚上要去吊丧。晚21时08分许,被告人醉酒(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毫克/100毫升)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常州市金坛区某路由北向南行至转盘北段,遇沿西环二路由南向北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座载乘丁某),小型轿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撞,致王某、丁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于某没有停车查看伤者、没有保护现场也没有报警,而是选择了驾车逃逸,最终还是被公安机关在南洲村抓获。经调查,被告人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丁某所受之伤属轻伤一级。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被问到对于当晚发生的一切有什么感想,被告人于某这样回答:很后悔,我是错上加错,我不应该喝酒后开车,更不应该出事后逃逸。
酒后驾车是不可触碰的红线,更不能抱存侥幸心理,否则葬送了事业和家庭幸福,只会空留无尽的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