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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月珍诉被告江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7/22 17:47:44 浏览次数:232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浩:

    本院受理原告张月珍诉被告江浩(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40107083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月珍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承担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0年10月20日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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