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王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理赔款人民币36399.58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王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人民币5397.66元。三、被告王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元,被告王国华承担431元(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承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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