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姚次猬:
本院受理原告葛建华与被告姚次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姚次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葛建华支付劳务工资人民币12587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3078元,由被告姚次猬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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