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程昔平、徐云霞: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西城东方茶庄诉被告程昔平、徐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茶叶货款计25820元,并从2020年4月28日起以2582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七 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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