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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静美诉被告崔益民、第三人崔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7/29 8:55:15 浏览次数:2330

  

 

(2020)苏0413民初1793号

崔益民:

    本院受理原告周静美诉被告崔益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11282617)、第三人崔成(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60203261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关于转让曹家庄185号的行为。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0年9月2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一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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