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韩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代秀与被告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12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3万元以及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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