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公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娣与被告江苏公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12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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