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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通特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0/7/30 9:52:23 浏览次数:2390

区人

  

(2020)苏0413民初1794号

江苏通特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通特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794号民事裁定书。被告江苏通特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赣05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新余市城东建设投资总公司对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赣05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新余市城东建设投资总公司对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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