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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纪国生与被告高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8/5 16:53:06 浏览次数:198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3314号

 

高国忠(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07183115):

    本院受理原告纪国生与被告高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1月4日下午4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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