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666号
丁夕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生与被告丁夕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丁夕英赔偿原告陈国生交通事故损失21714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国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1元,由原告陈国生承担101元,被告丁夕英承担24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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