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耿九仙: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静与被告耿九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耿九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袁静借款121000元,承担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由被告耿九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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