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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国庆与被告周燕、欧阳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8/5 17:29:18 浏览次数:232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燕、欧阳明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庆与被告周燕、欧阳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13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利息6.9万元(暂算至2020年6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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