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连英(身份证号码:440121196503071529)、
冯剑华(身份证号码:440182198712211518)、
广州市强信皮革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尚革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连英、冯剑华、广州市强信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20)苏0413民初268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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