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3266号
杨伟:
本院受理原告曹其法与被告杨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8039.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7日上午09时15分在金坛区人民法院本部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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