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于正华:
原告王菊仙与被告于正华、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于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归还原告王菊仙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王菊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于正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于正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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