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纪梅诉被告王国荣、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7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王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纪梅垫付的有关费用3163.50元;二、被告王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纪梅劳务报酬32800元;三、驳回原告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国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八 月 六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