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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粉保与被告倪寿平、张国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保全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0/8/7 12:28:02 浏览次数:2446

   

张国富:

    本院受理原告张粉保与被告倪寿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6602286693)、张国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1208651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27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国富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半岛花园11幢乙单元201室房屋及土地(查封金额为12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七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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