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史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薛埠镇领先物资经营部诉被告史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史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薛埠镇领先物资经营部货款25287.5元,并承担以2528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史国庆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