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南京丰之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立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丰之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南京丰之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立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欠款123197元,并承担以12319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45元,合计2527元,由被告南京丰之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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