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于土军: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龙泉木材经营部诉被告于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于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龙泉木材经营部货款15830元、逾期利息12956元,合计28786元。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于土军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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