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基福、袁桂芳: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强与被告丁基福、袁桂芳、何铁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丁基福、袁桂芳在常州市金坛区南洲花园37幢503室房屋及南洲花园37幢10号车库被依法解除查封、产权过户的法律障碍消除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产权过户至被告何铁牛名下。 二、被告何铁牛在常州市金坛区南洲花园37幢503室房屋及南洲花园37幢10号车库产权过户至何铁牛名下后五日内协助原告陈志强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陈志强名下。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丁基福、袁桂芳、何铁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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