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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水上花浴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8/12 8:43:33 浏览次数:220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3592号

 

金坛区水上花浴池: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水上花浴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蒸汽费139508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以13950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自2019年9月8日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若暂算至2019年12月31日为114天,计79519.56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9日上午09时15分在金坛区人民法院本部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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