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13执异57号
王小忠、周荣平、杨辉:
本院在执行王小忠(身份证号320422196807280114)申请执行周荣平(身份证号320422196410151410)、束文华、杨辉(身份证号32042219780519010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束文华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变更本院(2020)苏0413执恢208号之四十五执行裁定主文为:冻结被执行人束文华在中国建设银行62146712600018342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4419元,冻结期限12个月。在上述冻结期限内,每月保留人民币850元作为被执行人束文华必需的生活费用。二、驳回被执行人束文华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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