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873号
万朋: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秦佳诉原审被告万朋(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9303069256)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秦佳人民币1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4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五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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