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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永刚诉被告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8/17 15:16:27 浏览次数:2125

  

 

     

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侯永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苗木款15069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506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1月4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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