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2834号
陈月中:
本院受理的(2020)苏0413民初2834号原告常州金坛金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月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13.8.29-2019.12.31日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人民币8664元,滞纳金5786元,合计人民币144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