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2960号
吴根华:
本院受理的(2020)苏0413民初2960号原告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9470.33元,逾期利息及罚息(该款以119470.3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算,按年利率24%计算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算到起诉日2020年2月27日为20188.8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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