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宋旺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秋生诉被告宋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8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江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秋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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