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粉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建中诉被告丁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1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邵建中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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