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月蓝、韩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富、方海霞诉被告张月蓝、韩爱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陈明富、方海霞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3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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