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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华生与被告金坛区金城峰荣护栏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8/18 14:24:00 浏览次数:2137

  

(2020)苏0413民初2496号

金坛区金城峰荣护栏加工厂:

  本院受理原告石华生与被告金坛区金城峰荣护栏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金坛区金城峰荣护栏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华生支付加工费人民币92700元,并承担以人民币92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石华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金坛区金城峰荣护栏加工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金坛区金城峰荣护栏加工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9元,由被告金坛区金城峰荣护栏加工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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