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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凯彬与被告宋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8/18 17:38:50 浏览次数:552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3627号

宋月琴:

    本院受理原告刘凯彬与被告宋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成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宋月琴偿还原告的借款壹拾壹万伍仟元整,合计人民币1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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