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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邓玉霞、宋荣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8/19 17:06:57 浏览次数:181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2020)苏0413民初752号

邓玉霞、宋荣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邓玉霞、宋荣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邓玉霞、宋荣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8548.78元、利息人民币1437.81元(含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11月12日)以及以168548.7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邓玉霞、宋荣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8000元;三、若被告邓玉霞、宋荣锁未能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按期履行,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有权就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书香苑13-605室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0元,由被告邓玉霞、宋荣锁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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