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达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蒋鑫:
本院受理原告史卫俊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达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史卫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欠款56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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