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1402号
赵春方: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4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内容:“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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