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3076号
梅怀伦:
本院受理的(2020)苏0413民初3076号原告王珏诉被告梅怀伦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王珏与被告梅怀伦所育之女梅硕涵随原告王珏共同生活。二、被告梅怀伦自2020年8月7日起起每月承担婚生女梅硕涵生活费人民币60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梅硕涵在该期间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前述费用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各结算一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