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洪柱: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方诉被告李洪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李洪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海方劳务报酬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洪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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