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龙诉被告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怀龙借款35万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怀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张怀龙负担913元,由被告郑建平负担638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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