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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志平诉被告刘敬洋、杨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8/20 17:43:52 浏览次数:291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敬洋、杨学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平诉被告刘敬洋、杨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敬洋、杨学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许志平借款本金42500元,承担利息19300元,合计61800元。二、驳回原告许志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敬洋、杨学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7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827元,由原告许志平负担755元,由被告刘敬洋、杨学方负担207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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