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3744号
汕头市大小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幸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浩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大小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幸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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