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82民初325号
陈加兵、华建凤: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华城顺浩建材经营部(简称顺浩经营部)与被告陈加兵、华建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8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加兵、华建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华城顺浩建材经营部货款30134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01341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2元,由被告陈加兵、华建凤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上述给付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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