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82民初2152号
庄严:
本院受理原告丁源与被告庄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12257316)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8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庄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曰内赔偿原告丁源各项损失共计4118.20元。二、驳回原告丁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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