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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木英与被告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8/21 17:46:11 浏览次数:2809

区人

  

(2020)苏0482民初2474号

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龚木英与被告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通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8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龚木英损失人民币212794.40元。二、驳回原告龚木英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5元(减半)、保全费1583元,合计382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未预交,该款被告直接交至本院)。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4490元。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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