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325号
陈加兵、华建凤: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华城顺浩建材经营部(简称顺浩经营部)与被告陈加兵、华建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01341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币36160元,合计337501元(按301341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从2018年1月29日至2020年1月29日止)并承担从2020年1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0年5月23日16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十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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