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冀圣中、全华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忠诉被告冀圣中、全华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计人民币4174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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