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4130号
曹月美、周菊红:
本院受理原告靳小国与被告曹月美、周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成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6日15:0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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