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红军、王怀娣:
本院受理原告郭月富诉被告唐红军、王怀娣、张杭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唐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郭月富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14年10月26日止的利息为200000元,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郭月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0元,由原告郭月富负担3582元,被告唐红军负担957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八 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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